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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
    賴文姍
  • 法定代理人
    李鴻志

  • 原告
    五鮮級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子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480號 原 告 五鮮級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志 被 告 林子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 計算式:每股面額10元×30,000股=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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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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