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480號

請求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賴文姍

原告
五鮮級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志
被告
林子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計算式:每股面額10元×30,000股=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