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鄭峻明
- 原告張世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490號 原 告 張世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正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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