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517號
- 原告
- 育大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皓瀚
- 被告
- 蜜達絲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博
一、原告因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蜜達絲生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5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