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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
    張浩銘
  • 法定代理人
    鄭惠元、包忠詒、徐文麟、趙永昌

  • 原告
    羅佩秦張雅荃
  • 被告
    超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超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人林璟渝張家豪華珮君立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英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54號 原 告 羅佩秦 張雅荃 被 告 超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超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鄭惠元 被 告 林璟渝 張家豪 華珮君 立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包忠詒 被 告 英濟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文麟 被 告 金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趙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先、備位請求請求金額並無二致,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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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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