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5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周子宸
- 當事人葉金治、呂清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574號 原 告 葉金治 呂清滿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恩、森鮮蔬果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 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 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林恩、森鮮蔬果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原 告葉金治新臺幣(下同)302,220元本息,核其性質為金錢 給付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302,220元。 ㈡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林恩、森鮮蔬果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原 告呂清滿27,470元本息,核其性質為金錢給付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27,470元。 三、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㈠㈡,核定為329,690元(計 算式:302,220+27,470=329,69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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