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592號
- 原告
- 東辰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豪
- 被告
- 凱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得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萬7,553元(按: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356,527元 1 利息 35萬6,527元 114年2月13日 114年3月5日 (21/365) 5% 1,025.63元 小計 1,025.63元 合計 35萬7,5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