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605號
- 原告
- 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宇
- 被告
- 吳育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7,630元,及其中7,500元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其中30,13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3月6日止(見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戳)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37,81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