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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64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鄭峻明

原 告
允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惠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禾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50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27萬1,2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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