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647號
- 原 告
- 允舜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惠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禾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50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27萬1,2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