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6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張茹棻
- 原告安子淥
- 被告統利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686號 原 告 安子淥 訴訟代理人 莊家榆 被 告 統利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利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4,4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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