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708號
- 原告
- 常常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 原告
- 人 陳明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君介律師
- 被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前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8,338,859元,嗣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重抗字第17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5,4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797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