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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70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黃宣撫

原告
常常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原告
人 陳明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
被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前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8,338,859元,嗣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重抗字第17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5,4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797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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