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748號
- 原告
- 神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畯閎
- 被告
- 珉瑞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人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珉瑞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7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