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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7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
    鄭峻明

  • 當事人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758號 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晴想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4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又原告起訴狀簽名欄漏未 蓋用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章,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併 補正已蓋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章之起訴狀(含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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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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