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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7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
    張浩銘
  • 法定代理人
    魯奐毅

  • 原告
    周詠騰
  • 被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791號 原 告 周詠騰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奐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萬1,967元(按:利息計 算至起訴前1日。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3萬6,850元 1 利息 11萬9,390元 113年11月14日 114年3月24日 (131/365) 10% 4,284.96元 2 利息 1萬7,460元 113年10月2日 114年3月24日 (174/365) 10% 832.34元 小計 5,117.3元 合計 14萬1,9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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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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