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賴文姍
- 當事人羅布森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80號 原 告 羅布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世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國龍間請求返還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22774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3年12月23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 判費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書 記 官 許弘杰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8…」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