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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
    賴文姍

  • 當事人
    羅布森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80號 原 告 羅布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世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國龍間請求返還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22774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3年12月23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 判費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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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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