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81號
- 原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被告
- 瑞子發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士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萬6,070元(按: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已繳之500元,原告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3萬2,300元 1 利息 13萬2,300元 113年8月31日 113年11月3日 (65/365) 16% 3,769.64元 小計 3,769.64元 合計 13萬6,0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