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8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官游芯瑜
- 當事人莊承恩即承洧企業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871號 原 告 莊承恩即承洧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旭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3036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同年3月3日送達 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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