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9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鄭宇鈜
- 法定代理人湯雅涵
- 原告好感生活提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洪傲宇、陳映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938號 原 告 好感生活提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雅涵 被 告 洪傲宇 陳映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15日起訴請求被告應連給帶付新臺幣(下同)72,500元,及自114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2,758元(計算式如附表,小數點以下捨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起訴時並未檢附相關資料,併應補正如起訴狀所載各項證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賴怡靜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本金 72,500 72,500元 2 利息 72,500 114/3/20 114/4/14 (26/365) 5% 258元 小計 72,7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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