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997號
- 原告
- 沛昌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保宏
- 訴訟代理人
- 張正忠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港口相關費用等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佰世達船務代理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7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