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再小字第2號
- 再審原告
- 邱英仁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謝茂漢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則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故關於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經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14年度雄小字第2955號民事確定判決(下稱前訴訟)提起再審之訴,而前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即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6,000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