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司補字第31號
- 聲請人
- 吳宗澤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瑞翰、羅同成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調解聲明第一項請求相對人二人應將坐落高雄市○○區○○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聲請人,調解聲明第二項請求相對人二人應將系爭房屋一樓與二樓之間的樓層板間直徑30公分和直徑50公分開挖的孔洞回復至原狀,惟聲請人並未於聲請調解狀載明上開第二項調解聲明之調解標的價額,經本院發函命聲請人補正,聲請人陳報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為該項調解標的價額。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2,183,500元(即調解聲明第一項之系爭房屋最新課稅現值533,500元+第二項1,650,000元=2,183,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