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號
- 原告
- 陳禹廷
- 被告
- 陳威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萬2,000元,及自115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萬2,000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雄小字第1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萬2,000元,及自115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萬2,000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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