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167號
- 原告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昕紘
- 訴訟代理人
- 楊昱宏
- 複代理人
- 江勛世
- 被告
- 王芸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763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76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