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小字第1174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宗翰
- 訴訟代理人
- 陳靜怡
- 被告
- 陳宜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15年7月1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其原本、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欄「郭明鑑」應更正為「蔡宗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