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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小字第117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鄭峻明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翰
訴訟代理人
陳靜怡
被告
陳宜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15年7月1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其原本、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欄「郭明鑑」應更正為「蔡宗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裁定之抗告,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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