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187號
- 原告
-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睿明
- 訴訟代理人
- 洪敏志
- 被告
- 林鷺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零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