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195號
- 原告
- 黃紫婕
- 被告
- 蔡正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民國115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