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196號
- 原告
- 黃文宏
- 被告
- 林芳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684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68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雄小字第119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684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68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高雄簡易庭115年度雄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