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218號
- 原告
- 黃天賜
- 被告
- 王睿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五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雄小字第1218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五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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