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261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訴訟代理人
- 廖瑞安
- 訴訟代理人
- 張庭瑄
- 被告
- 祐立鑫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戴崇祐
- 被告
- 劉國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萬7,835元,及自114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8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5萬7,83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