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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26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黃宣撫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庭瑄
被告
張家琪

張鴻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3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尚欠金額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1 134,120元 13,186元 自114年5月1日至114年10月27日止 1.775% 自114年6月1日至114年10月27日止 0.1775%    自114年10月28日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4年10月28日至114年11月30日止 0.2775%      自114年12月1日至清償日止 0.555% 2 201,230元 24,201元 自114年4月1日至114年10月27日止 1.775% 自114年5月1日至114年10月27日止 0.1775%    自114年10月28日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4年10月28日至114年10月31日止 0.2775%      自114年11月1日至清償日止 0.555% 本金合計:新臺幣37,3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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