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262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訴訟代理人
- 張庭瑄
- 被告
- 張家琪
張鴻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3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尚欠金額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1 134,120元 13,186元 自114年5月1日至114年10月27日止 1.775% 自114年6月1日至114年10月27日止 0.1775% 自114年10月28日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4年10月28日至114年11月30日止 0.2775% 自114年12月1日至清償日止 0.555% 2 201,230元 24,201元 自114年4月1日至114年10月27日止 1.775% 自114年5月1日至114年10月27日止 0.1775% 自114年10月28日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4年10月28日至114年10月31日止 0.2775% 自114年11月1日至清償日止 0.555% 本金合計:新臺幣37,3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