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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27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鄭峻明

原告
李虹豌
被告
賴冠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訴字第296、199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479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國(下同)115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萬元,及自114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0萬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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