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小字第1604號
- 原告
- 鄭愷維
- 被告
- 鄭道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3日所為移轉管轄裁定(下稱原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鄧愷維」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鄭愷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原裁定正本及原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