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674號
- 原告
- 鍾錦渟
- 被告
- 簡振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五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為訴外人鍾素培所有,於民國114年10月2日8時24分許,遭被告駕車不依規定保持安全車距之不當駕駛而碰撞受損,系爭車輛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8,600元。原告已獲車主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惟系爭車輛於105年5月出廠,至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時,車齡已9年6個月,則原告得請求賠付之零件費用折舊後應僅剩殘價2,150元(8,600÷4【耐用年數+1】=2,150),系爭車輛必要修復費用為2,150元。
則原告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及債權讓予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維修費用為2,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