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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小字第243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林育丞

上訴人
即原告
吳奇璋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熊惠英即馬上送製冰廠

鐘宏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7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2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5年5月7日寄存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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