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小字第24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奇璋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熊惠英即馬上送製冰廠
鐘宏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7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2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5年5月7日寄存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