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小字第780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劉文壹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鍾尚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反訴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反訴被告負擔柒佰伍拾伍佰元」記載,應更正為「反訴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反訴被告負擔柒佰伍拾伍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