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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小字第78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張茹棻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劉文壹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鍾尚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反訴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反訴被告負擔柒佰伍拾伍佰元」記載,應更正為「反訴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反訴被告負擔柒佰伍拾伍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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