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80號
- 原告
- 吳啟帆
- 訴訟代理人
- 林瓊瑤
- 被告
- 陳儀能
- 訴訟代理人
- 韓育善
陳堅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834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350元,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7,83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7月23日14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甲車),沿高雄市鼓山區中華一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駛,駛至該路與美術東一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竟疏未注意,撞擊道路中央之安全島及其上之路燈,適有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乙車)行駛於甲車同向後方,即因未及煞停,自後與甲車發生碰撞,並遭斷裂之路燈倒下砸中(下稱系爭事故),致乙車受損,原告因而支出乙車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85,997元(含零件折舊後費用18,801元、工資67,196元)。為此,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5,99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乙車所受車損係因原告駕駛車輛未注意後車與前車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之過失而導致,被告毋庸負過失賠償責任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3項亦分別有明文。經查,兩造固不否認有系爭事故之發生,並經本院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調閱系爭事故資料卷宗核閱無訛(見本院卷第41至54頁),惟其等均否認對於乙車之車損應負(與有)過失之責(見本院卷第114頁)。參諸系爭事故初判表所示,已載明於系爭事故中,被告駕駛甲車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原告駕駛乙車則有後車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之過失情形(見本院卷第41頁)。復經本院當庭勘驗系爭事故時乙車之行車紀錄器畫面,結果略為:「1.播放時間:00:00:01-00:00:38兩車行駛於中華一路北往南向內側快車道,甲車行駛於乙車同向前方。2.播放時間:00:00:38兩車直行至中華一路與美術東一路交岔口。甲車通過路口停止線後,向左偏駛。3.播放時間:00:00:39甲車持續向左偏駛。乙車駛近停止線,此時前方燈號仍為綠燈。4.播放時間:00:00:39乙車通過停止線後,前方燈號切換為黃燈。
5.播放時間:00:00:40甲車持續向左偏駛,朝向中央分隔島直行。6.播放時間:00:00:41甲車撞上中央分隔島,路燈折斷並向下墜。7.播放時間:00:00:43乙車車頭碰撞甲車左側車身。8.播放時間:00:00:45遭甲車撞倒的路燈桿,倒下砸中乙車車頭及車頂。」,有本院勘驗筆錄及行車紀錄器畫面截圖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05至110、114至115頁)。依上開勘驗結果可徵,系爭事故造成乙車車損應可分為2階段為判斷。一為被告駕駛甲車通過中華一路與美術東一路交岔口時,顯未注意車前狀況,逐漸偏離車道、朝向安全島行駛,因而碰撞至安全島及其上之路燈燈桿,造成燈桿斷裂朝下自然墜落,燈桿及燈罩因而砸中後方行駛而至之乙車車頂至引擎蓋處,擋風玻璃亦應聲碎裂。衡以該路燈遭碰撞處為燈桿基座處,故隨之斷裂而落下之桿身甚長,縱乙車見狀瞬間停駛,仍無以避免遭受路燈波及,此觀卷附系爭事故現場照片亦足徵明(見本院卷第93至96頁)。是針對乙車車頂、擋風玻璃及引擎蓋等車輛上方部位受損處,應可認係因被告駕車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所致甚明,被告辯稱其全無須負賠償責任云云,顯屬卸責之詞,要無可採;再針對乙車車前頭之受損,係因乙車自後與甲車左側車身碰撞所導致。甲車於碰撞安全島後因衝擊力致車輛轉為側身而瞬時形成道路障礙,造成後方乙車行車隨即受阻而再發生碰撞,應得認有過失。惟自甲車碰撞上安全島後至乙車車頭從後再碰撞甲車,以系爭事故現場狀況及碰撞時間觀之,如乙車有與前方之甲車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安全距離,則乙車非無可以及時應變、閃避、煞停,以免於其車前頭再為碰撞之時間及空間,是對於乙車車前頭因與甲車發生碰撞所生之損害,應認原告亦應負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之與有過失之責,始謂允當。此由系爭事故經送請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後,認為於前述第一階段之碰撞損害,被告未注意車前狀況撞倒路燈為肇事原因,而於第二階段之碰撞損害,原告未與前車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則為肇事主因、被告未注意車前狀況而使甲車形成道路障礙為肇事次因乙情亦足認定(見本院卷第151至154頁)。承此,針對「乙車車頭碰撞至甲車所生之車損」,本院綜上各情並參酌肇事經過、事故現場情形、違規情節參互以觀,認過失責任比例分擔,原告應負擔70%責任、被告應負擔30%責任,方屬公允。
㈡再原告主張支出維修費用206,040元,業已提出TOYOTA車廠原廠維修明細表、統一發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7至33頁),其修繕必要性,復未為被告否認(見本院卷第115至116頁),應認可資參採。又上開修繕之零件費用數額經依法扣除折舊後為18,801元,有本院核算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1頁),可認乙車修繕必要費用應為原告主張之85,997元無誤。參以乙車於系爭事故發生後,即經送請上開原廠依其專業進行修復項目估價,其所記載乙車受損部位包含車前頭之前保險桿及水箱護罩,有鈑噴交修表可憑(見本院卷第25頁),堪認該等部位之損壞情形即屬系爭事故中「乙車車頭碰撞至甲車所生之車損」。是此,依上開維修明細表可知,為進行「乙車車頭碰撞至甲車所生之車損」之修繕項目應如附表一所示,費用合計為23,197元。其中所含零件費用13,842元,經依法扣除折舊後為2,307元(計算如附表一),加計工資及耗材費共9,355元後,應認「乙車車頭碰撞至甲車所生之車損」之修繕必要費用為11,662元(計算式:2,307+9,355=11,662)。至於乙車於系爭事故中因受路燈砸損所致之車損,其修繕項目應如附表二所示,維修必要費用則應為74,335元(計算式:85,997-11,662=74,335)。從而,關於「乙車車頭碰撞至甲車所生之車損」之維修必要費用11,662元,經扣除原告就系爭事故應負擔之與有過失責任70%後,此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數額應減為3,499元(計算式:11,662×30%=3,49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復加計其餘應由被告負全部過失責任之修繕內容及其必要費用74,335元,本件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數額應為77,834元(計算式:3,499元+74,335元=77,834元)。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77,83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3月11日(見本院卷第6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車前受損部分) 編號 工項名稱 總價 性質 1 前前保險桿附加時間(3層珍珠漆;新零件;單色) 1,624 工資 2 3層珍珠漆調色時間(2片) 3,764 工資 3 前保險桿蓋;更換(霧燈) 1,640 工資 4 前保險桿下巴:拆裝 1,230 工資 5 水箱支架水箱支架A級損傷程度之形狀修正 738 工資 6 (7)前保險桿右側固定座 2,547 零件 7 (8)水箱下護罩NO.2 1,989 零件 8 (10)前保險桿 6,759 零件 9 (21)前保險桿左側固定座 2,547 零件 10 耗材費(有費) 359 合計 23,197 註1:耗材費係按附表一、二所示修繕項目總額,依比例分配計算。 註2:關於附表一零件費用折舊計算,參酌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定非運輸用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乙車出廠日為106年7月,有行照影本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03頁),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3年7月23日,已使用7年1個月,已逾耐用年限,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殘值為2,307元【計算方式: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13,842÷(5+1)≒2,30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附表二(其餘部分) 編號 工項名稱 總價 1 車頂外板噴塗時間(新鋼板;多片) 3,034 2 引擎蓋引擎蓋外板噴塗時間(補修1/1) 2,804 3 使用烤漆房 369 4 車門檻板外板噴塗時間(新鋼板:多片) 1,033 5 外後視鏡單項作業塗裝工時*1件 369 6 車門半總成、前門、左前車門外板噴塗時間(新鋼板;多片) 1,328 7 前柱附加時間(單側) 517 8 車頂側欄板 1,108 9 超音波感測器:鑽孔(4個) 410 10 前擋風玻璃:更換 2,952 11 引擎蓋11-14*100c㎡受損面積B級修理 1,230 12 左前支柱前支柱B級損傷程度之形狀修正 1,230 13 前柱總成;前罩板頂端側板:更換 4,920 14 左側後視鏡(方向燈型):更換 492 15 右車頂滴水槽飾條拆裝 164 16 左車頂滴水槽飾條拆裝 164 17 左前車門:更換 2,706 18 前擋風玻璃上端內嵌板:修理 2,698 19 車頂加強板:修理 3,042 20 左外車頂導軌內板:更換 5,166 21 左外車頂導軌加強板:修理 2,927 22 左前柱內板:更換 5,526 23 左前柱加強板:更換 3,000 24 左外車頂側導軌外板:更換 3,000 25 左中柱加強板:校正 1,640 26 板金外板附屬零件拆裝時間 1,640 27 板金防鏽處理時間 1,230 28 內板骨架基本校正 3,280 29 儀表板次總成 1,554 30 車頂鋼板:更換 3,200 31 車頂棚總成 1,998 32 (1)前擋風玻璃 13,896 33 (2)左外車體前柱 6,822 34 (3)左外車頂側導軌NO.2 4,617 35 (4)玻璃PU膠 794 36 (5)左後視鏡總成 7,272 37 (6)左後視鏡外殼 1,584 38 (9)左前柱飾板 2,241 39 (11)左前門防水膠條 882 40 (12)左前門維修孔蓋 612 41 (13)左前車門次總成 17,532 42 (14)前車門門板襯墊 72 43 (15)左門框飾板 99 44 (16)左前車門黑絕緣貼膠 783 45 (17)車身PU膠 331 46 (18)鉚釘 324 47 (19)左前葉子板車身護條 3,393 48 (20)左前車門車身下護條 7,614 49 (22)左外車頂側導軌 6,534 50 (23)左內車體前柱 7,317 51 (24)左前柱下加強板 6,498 52 (25)車頂板 19,602 53 (26)左前車門玻璃導槽 1,107 54 (27)前車門門板襯墊 72 55 (28)左前門玻璃次總成 3,060 56 (29)左前門玻璃昇降機次總 2,223 57 耗材費(有費) 2,831 合計 182,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