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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簡字第108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黃宣撫

原告
喬仁霖
被告
林依臻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業已於同年4月25日送達原告,但原告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卷第63、67至77頁),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因此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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