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簡字第1240號
- 原告
- 李源得
- 被告
- 曾啟芳
- 訴訟代理人
- 李冠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一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訂民國115年8月14日下午4時宣判,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