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簡字第17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
- 即被告
- 視同上訴人
- 即追加被告
- 陳○○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
- 法定代理人
- 李○○
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及依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第一審法院,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又小額程序之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聲明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及上訴理由,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並於115年6月30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紙在卷可稽。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並不合法,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