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簡字第24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育蒼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童昊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7,399元,業經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470號裁定核定在案,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雄簡字第24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7,399元,業經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470號裁定核定在案,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高雄簡易庭115年度雄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