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簡字第24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張浩銘

上訴人
即被告
王育蒼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童昊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7,399元,業經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470號裁定核定在案,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15年度雄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