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簡字第4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慧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亞君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7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萬3,9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雄簡字第44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亞君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7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萬3,9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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