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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簡字第53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張茹棻

原告
孫銘麟
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馬健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權儒律師
被告
孫明山
訴訟代理人
鄭明達律師
被告
孫麗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一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下午四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訂民國115年5月8日下午4時宣判,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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