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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簡字第91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林育丞

原告
王姿蓉
被告
黃健雄

李宛秦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5年7月31日宣判,然因有事證尚須進一步調查之必要,爰裁定於115年9月8日10時1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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