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057號
- 原告
- 徐仲志
- 被告
-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大明
- 被告
- 李香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核發115年度司促字第1641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5年2月2日分別送達被告,被告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96,370,520元(包含①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之本金2,000,00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1,671.23元,及②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李香諄連帶給付之本金94,000,00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358,849.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8,644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878,144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