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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3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張浩銘

原告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俊陞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扣除已繳之500元,原告尚應補繳3,080元。㈡提出民事起訴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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