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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59號

確認債權存在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林育丞

原告
上東物業投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凱芝

上列原告與被告四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信託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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