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816號
- 原告
- 陳宜如
- 訴訟代理人
- 林佩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順堯等2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計算式:30,000+100,000=13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惟原告經聲請訴訟救助倘獲准許(本院受理案號:115年度雄救字第31號),依法得暫免繳納裁判費。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