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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827號

清償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鄭峻明

原告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被告
周亭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8598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按民國(下同)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是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2萬2,63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依上開說明及規定,應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5月14日(見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上本院收文章戳)止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萬7,2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項目 金額 (新台幣) 計息起訖期間及利率       (民國) 計算式 (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金額 2萬2,636元   利息 1,645元 ①自114年11月16日起至115年5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②自114年12月9日起至115年5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①18,236×16%×(180/365)=1,439 ②3,000×16%×(157/365)=206 違約金 2,987元 ①自114年12月16日起至115年5月14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180日為限。 ②自115年1月16日起至115年5月14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90日為限。 ①18,236×1/1000×149=2,717 ②3,000×1/1000×90=270  合計 2萬7,2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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