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947號
- 原告
- 許維婷
- 訴訟代理人
- 潘秋戶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周廷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676元(計算式:車輛價值10萬元+牌照稅2,084元+公路養管費592元=102,6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雄補字第194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周廷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676元(計算式:車輛價值10萬元+牌照稅2,084元+公路養管費592元=102,6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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