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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27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賴文姍

原告
蔡杰錡即深紅設計工作室
被告
富俐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俐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20028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4年12月18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60,769元(含本金156,670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4,099.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91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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