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347號
- 原告
-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凱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世傑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3萬6,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雄補字第34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世傑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3萬6,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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